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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7本文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留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留学生和短期学习、进修的留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
    1.被处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所犯错误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于干扰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出现乱烧、乱扔、乱敲、乱砸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第七条  对于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10-3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1-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实习一天按6学时计算)。
    (二)无故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连续旷课一月者,作退学处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在考试、考核或撰写论文中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撰写、发表学术论文中或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剽窃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对损坏公私财务者,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暖气、烧水器等电器设备者,除没收违纪物品外、给予口头警告。如警告无效,造成严重损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校园建筑物,破坏教室、宿舍及通讯线路等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有下述行为,妨害网络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教唆犯罪者。
    2.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3.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三)对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造谣、诽谤、侮辱、陷害、拐骗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等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纠集校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知情不报或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不遵守校纪校规,用语言挑逗或用其他方式触怒他人,制造事端、引起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情节恶劣或持械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聚众、煽动和挑起事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以盗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要求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组织或参与赌博及吸毒者,一经发现,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对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并寻衅滋事,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并愿意悔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多次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涂改成绩、伪造证件、证明或他人签名、印章等,侵犯学校正当权益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视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认定故意纵火并造成严重损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采取各种手段对他人进行威逼、利诱、恐吓,要求或强迫对方做出违背本人意愿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采取各种手段尾随跟踪,骚扰、挑逗他人,对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干扰和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窥视、滋扰等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观看、储存、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侮辱异性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在留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常迟归、不归或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如高声放音乐、跳舞、敲击物品、大声喧闹等,经教育、劝导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处分决定,经分管校领导签发后生效。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和退学处理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证明和调查材料,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生效。
    (三)对留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上报四川省教育厅、达州市公安局出人境管理处备案,同时抄送有关使(领)馆并通知留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留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查,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与学校的权利义务。由达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其居留许可。在接到处分决定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和公安机关将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