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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7本文来源:

    第一条 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在课程开设时,都应按照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一般不另出复习提纲或指定考试范围,更不允许暗示或提示试题的内容。
    第二条  课程考核由系(教研室)组织命题(A、B两套)、评分,也可由任课教师命题、评分,必要时需经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条  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分数的取舍都必须有根据,同一门课程的同一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取流水阅读的方式进行评卷。课程的评分应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实验、习题、作业、课堂讨论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原则不得高于课程成绩的30%,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四条  考核的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学籍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对不及格的学生,由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若认为考试成绩与自己实际答卷差距较大,有充分理由要查询时,可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籍管理部门与任课教师联系和查询。
    第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或缺交作业达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档案以“缺考”记载。
    第六条  教学实习未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做。
    第七条  凡因病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须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病缺”;凡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交试未交卷者,均以旷考论;作弊的学生,按《四川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场规则和考试违纪处理细则》和《西四川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八条  考试答卷应由学籍管理部门集中保管,五年后可以销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