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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7本文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务处为全校外国留学生、短期进修留学生的学籍管理部门。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全校外国留学生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及格,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或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一式二份,一份留学籍管理部门,一份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期中考试成绩或阶段小测验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见习、实习、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综合评定。在课程考核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不得少于70%。
    第六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采取的考核形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决定。期中和阶段性测试采取随堂进行,由任课教师确定。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七条  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事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有关证明,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查,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考试未通过者按补考、重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及格者,必须补考。补考一次为限。补考未通过者,则必须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应尽早申请安排,以免影响后续课程的学习。补考及重修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必须重修,并在成绩单中注明“旷考”或“作弊”。凡考试作弊者,按《四川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  留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校,持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留学生因故需请假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三联单,一联留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一联作为考勤登记的依据交给班主任,一联由本人留存。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管理员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包括一周)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审查批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请病假的必须附校医院或有关医院证明,请事假的要附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留学生请假期满,应到原批假单位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留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者,令其休学。
    第十四条  留学生累计请假、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课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旷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班主任全面负责留学生的考勤工作。从开学注册之日起,按月汇总留档收存。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留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二级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更换专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有关程序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确有某些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  留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拟转入院、系(专业)审查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留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学习者,可允许转至外校学习。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者;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者;
    (四)作退学处理者;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留学生因疾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并经本校医院复诊证明,需隔离治疗或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要求休学,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由所在的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二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及有关证明等递交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复学。因病休学须经校医院复审,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留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留级:
    (一)每学年所得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二)留学生在各阶段教学结束后,凡经重修或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被要求留级,但在每学年9月底之前,不办理留级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六)不论何种原因,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者;
    (七)考试作弊累计三次以上或请人代考、替人考试者;
    (八)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的。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留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二)留学生毕业时未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相应等级(三级)的合格证书者;
    (三)留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以一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向学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学校批准后,在学籍管理部门及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有关手续。延长学习时间的留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每学期开学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延长学习期限内,重修课程全部通过,符合毕业条件,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发给结业证书的留学生,半年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试,考试合格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算起。逾期未申请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考试。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可申请学位。
    第三十四条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于解除处分的学生的学位授予,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查,提出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