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化进程,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是中国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可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是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相关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将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留学生培养及承担留学生专业课与公共课的教学工作。鼓励并采取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双语授课能力,对实施双语授课的教师在晋升职称、评定岗位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制定留学生培养工作量认定细则,将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与评价体系,认可教师参与留学生培养工作的工作量,并保证参与留学生教学的教师课时津贴足额发放。留学生教学的单位课时津贴系数以四倍计算。
第六条 学校对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级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对参与留学生培养的教师在语言培训和专业提高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国际合作处作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接收留学生的二级学院归口管理外国留学生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具体分工如下:
1.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
(1)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
(2)与教务处协商,确定留学生录取名单;
(3)办理留学生录取及来华相关手续;
(4)负责留学生入学工作中各项具体事务的管理、协调及安排;
(5)负责留学生的日常涉外管理工作;
(6)负责留学生各种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7)负责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组织评审;
(8)负责留学生住宿安排,协助留学生公寓管理;
(9)负责学位留学生毕(结)业证书的申报。
2.教务处
(1)本科留学生及进修生培养计划的制定、教学任务的协调和教学组织安排;
(2)本科留学生及进修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
(3)本科留学生及进修生任课教师工作量的审定;
(4)本科留学生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5)本科留学生及进修生中、外文成绩单的制作。
3.督评处
负责留学生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
4.各二级学院
(1)留学生的学籍注册与成绩管理;
(2)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安排,包括教学任务中规定的外出参观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答辩等的组织与实施;
(3)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协调安排留学生的专业汉语及单独辅导课;
(4)录取工作中的专业资格审核;
(5)任课教师和论文指导导师的安排、学习计划的制定和教材的落实;
(6)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留学生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留学生进行选课;
(7)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涉外管理等工作;
(8)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政府奖学金留学生进行年度奖学金资格评审工作;
(9)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的资格的初步审定工作;
(10)专业课任课教师、班主任工作量的认定和津贴的发放。
5.国资处负责教学及实验场地和设施等的统筹安排。
6.学生处负责留学生公寓管理和等同中国学生的奖惩管理等。
7.保卫部门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检查留学生公寓的防盗、防火设施的配备等;协助达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
9.图书馆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为留学生学习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10.医院负责留学生的医疗事宜,外国留学生应享受与中国在校生同等待遇。
11.其它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招生工作
1.国际学院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情况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确定可招收外国留学生的专业报学校审定;教务处审定外国留学生培养方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国际学院和所在二级学院网站上公布。
2.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根据招生目录和培养方案制定招生计划并实施招生。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同教务处和相关专业二级学院协商后,提请学校审定录取名单后,办理入学通知和相关手续。
3.汉语进修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报学校确定。对被录取的学生办理来华手续。
第九条 教学与学籍管理工作
1.外国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将实际报到学生名单送教务处进行学籍注册。
2.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负责将留学生送到相关学院报到。二级学院留学生班主任和指导教师帮助留学生选课,并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或登记,报送相关部门。
3.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按照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并提供留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学习情况的评语和建议,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4.留学生按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发给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同时获得相应学位。其中学历证书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学位证书由教务处负责申报。
5.需要进行一年汉语补习的学生,在一年汉语补习期间学籍暂由国际学院代管,转入专业学习前,国际学院将这些学生汉补期间的成绩及相关资料一并转教务处,学生办理完相应手续后正式取得学籍。
第十条 日常与涉外管理工作
1.留学生的住宿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统一安排,留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确有特殊原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批准后,方可在外居住。
2.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审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共同评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管理。
3.留学生的教学违纪处分由教务处会同国际学院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外国留学生考试规则和违纪处分细则》和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处理;其它违纪处分由二级学院参照《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
4.各二级学院应引导留学生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工作;
5.国际交流合作处与保卫处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遇到突发事件,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学院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建立留学生保密提醒制度,做好留学生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缴纳学费
1.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做好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的收缴工作;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划拨至计划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2.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