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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8本文来源: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02 号)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6〕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院成人本科毕业生、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继续教育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七人,分管院领导任主任委员,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和相关学科负责人任委员。其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院有关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毕业生信息,拟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二)向学院学位办报送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并对不予授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说明理由;
    (三)对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并报学院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者;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三)成教本科毕业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任何一款规定要求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违法行为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升本学生应同时附上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位外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成人本科毕业生应提交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和毕业生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自考本科毕业生应提交学籍表原件及复印件和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2张1寸蓝底彩色照片;
    (七)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承诺书。
    第九条   授位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并向学院学位办分别提出授位和不予授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
    (三)审查。学院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初审通过的拟授位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向省学位办提交相关材料。
    (四)授位。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学院学位办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撤销。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舞弊作伪,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院学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