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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27本文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我校、教职员工应坚持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求实的学风,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和在读学生,也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调查与仲裁,并根据调查、仲裁的结论,向校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凡适用于本实施意见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从事学术研究及相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准确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四)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五)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为原则确定署名先后,或依据学科署名惯例,合作者之间的共同约定来确定,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并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未参与成果的实质性研究者,不得在他人的成果上署名,或在自己的成果上署与该项研究无关者的姓名。
    (六)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鉴定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鉴定后方可向外界公布,重要科研成果还须在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公开发表或向媒体公布。
    (七)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八)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充分掌握国内外的相关材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故意拔高或降低被评价作品的价值。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九)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的审阅,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考核、奖项评定等评议时,应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抵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十一)在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合作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各方面的安全。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被视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包括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冒充为自己的创造,将他人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论著、技术报告、软件程序、研究数据不加注明地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各种方式使用;课题项目组共同的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示而据为独自所有。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删减、篡改、伪造研究原始数据、记录或资料,进而伪造创新成果或新发现。
    (三)一稿多投。即同一论文、作品或经过改头换面而基本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在多个出版单位或会议上发表(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四)在未参与的研究成果上署名,请人代写论文、作品,或代他人撰写论文、作品,或用不正当的手段在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上改动、伪造署名。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六)在参加学术评审、评奖、评定等活动中,收受单位、个人的礼金、礼物,或向他人送礼,以及用其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影响评审结果。
    (七)伪造证明材料。包括伪造自己或他人学术履历及其他能表明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在各种申请书或证明材料中伪造专家评定意见和他人签名;伪造、虚开、篡改发表论文接受函。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为达到个人目的,对领导、同事、学生、评审专家的学术成果或学术行为采用诬陷、诽谤、恐吓、胁迫,甚至其他一些人身攻击行为。
    (十)假借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妖言惑众,欺蒙群众,谋取私利。
    (十一)其他违背社会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七条 凡具有第六条所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其进行以下处理:
    (一)视其情节轻重与造成的后果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其行为触犯有关法律的,将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并同时给予相应的处分。学生的处分按学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对因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校,亦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而获得的荣誉。
    (三)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三年内不受理科研项目、成果评奖或评优申报。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的lO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领导与相关部门人员,听取被举报、投诉人的解释、申辩,然后做出是否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于30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仲裁结论和处理建议意见。
    (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应回避的关系,应主动退出调查、仲裁工作。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某调查人不宜参加调查、仲裁工作,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其回避。
    (四)校学术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条款,做出处分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则应公布确认的结果,以维护其学术声誉。若确认举报人系恶意诽谤他人,则依据本规范第六条第九款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五)校党委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仲裁建议进行评议,正式决定给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以处分。
    (六)学校必须有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相关人员,并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七)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