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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27本文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教育厅川教函〔2013〕33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弘扬我校“质量兴校,科研强校,人才立校,特色名校”的办学理念,加强我校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校师生科研行为,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一切与科研工作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以及在读学生,也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学校规范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第四条  学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科研行为的管理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学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运行和重大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科研行为进行监管。学校校长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承担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计财处、国资处等职能部门,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进行认真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学校纪委、监审等部门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一)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履行服务与管理职能,负责全校的科研计划制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各类科研成果的归档、报奖;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论证、中期检查和结题评审;横向合作项目的协调;组织有关科技工作的对外联络、管理工作;对学校科研机构和平台(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实验室等)科研工作进行管理;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团队建设、学术梯队建设,组织推荐各级科技专家人选;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管理、学术活动、科普活动管理和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等。
    (二)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负责根据学校科研管理要求,制定适应本部门科研管理二级实施细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本部门人员组建科技团队,搭建科技平台,积极争取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制定本部门科技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下达的科技任务。对本部门承担的科技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负责本部门教师科技工作量的初审,做好本部门科技成果登记、科技统计和科技保密工作;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学术交流及学术活动、学生的课外科技活动;二级学院须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科研工作,设立专(兼)职科研秘书,负责办理本部门科技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依托于学校的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实行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接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考核与监督,强调科研纪律,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体制。
    (四)项目申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由项目申报人担任,对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负全面责任,其科研行为接受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与科技处共同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完成实施有直接责任。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和部门、科研机构以及团队定期对本人或本单位的科研行为、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学校由科研职能部门牵头,开展定期集中与不定期随机相结合的检查、督促。原则上集中检查一年一次。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领导召开一定范围会议予以通报分析,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科学技术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学校阶段性科研工作目标和任务;各二级学院(校内研究机构)每学期召开一次科研工作会议,落实学校科研工作的有关要求,研究解决本单位科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强化校学术委员会功能。校学术委员会对校科技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充分履行职责。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议题相关部门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参加。
    第十一条  为调动科研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学校每年根据科研工作实绩评选一定数量的科研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考核范围为校院两级科研管理现岗人员,包括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二级学院(校内研究机构)的科研负责人及科研秘书等。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规范项目申报。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规范经费预算。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第十四条  规范计划执行。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第十五条  规范学术道德。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第十六条  规范经费支出。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严格外协经费支出,外协经费支出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规范学术评价。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劵、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十八条  规范信息公开。完善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校内科研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资产等方面信息的分级公开。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提升科研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明确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的教育与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监审、科研职能部门、校学术委员会等部门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对校内师生科研行为规范问题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负责接受有关学术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理期限结束,经学校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其处理,恢复原有科研待遇。在处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因不符合科研行为规范的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或追回。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校,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而获得的荣誉并追回一切不当所得。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由科技处、教务处和学生处会商处理。

第六章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