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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图书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8本文来源:

    为了加强学校图书资料的管理,提高图书资料的使用效益,保证图书资料资源的连续性、完整性,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四川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以及图书资料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图书资产包括中外文图书、中外文期刊以及有保存价值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含光盘资料)三大类;从存放地点看,除图书馆馆藏外,还包括各二级学院资料室、科研部门、行政职能部门等购买的图书资料、工具用书(不包括教材和政治学习书籍)、实验挂图、图片、系列整套音像光盘等;从经费来源看,除课题经费外,凡用学校资金购置的图书资料(含捐赠)不论单价高低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图书资产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产总账,即总册数和总金额,并与计划财务处资金总账核对;学校图书馆负责明细账目管理工作,明细账要依据规范管理要求设置账户,每个账户设置要由专职的资料管理员负责;各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图书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接受学校图书馆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图书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图书资料资源,保证图书资料资源的连续性、完整性、完好性、共享性。
    第四条  图书资产管理的原则是:资源配置合理,发挥效益优先,层次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到人。图书馆根据学校年度划拨经费,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第五条  图书资产管理的内容是:图书资料采购计划编制、采购、分类编目、加工、典藏、流通、清查、报废、数据库建设维护、图书资产统计管理,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图书资产变动情况资料等。
    第六条  学校图书资产购置计划主要由图书馆负责牵头编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审定批准的当年图书资料购置汇总计划由图书馆负责在每年的四月底前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购置由图书馆或使用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图书资产实物的管理:
    (一)图书馆图书资料管理。图书馆实行统一经费、统一建库、统一采购、统一分类编目、统一加工、统一典藏、统一借阅制度,按典藏地点分别流通的方法运行管理。
    (二)其它部门图书资料管理。各部门图书资料因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实用性,因此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采购计划。计划需由图书馆统一审核,统筹购置,统一分类编目,统一建库,统一加工,统一典藏后,分发到各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原则上不能重复购买。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流通借阅管理制度。
    (三)公费和个人购买的图书资料管理。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均为国有资产。从事科研的人员,根据特殊需要自行购买的图书资料,可以根据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原则上对购买的图书资料,应先报图书馆统一分类编目、建库、加工、典藏后,返回相应部门资料室,按各部门制定的流通借阅管理制度,从相关资料室再办理借阅手续后使用。
    第八条  图书馆和资料室要建立健全图书资料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霉变等工作。为维护图书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图书馆和资料室要根据图书资料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图书资料安全保密工作守则、图书资料修补装订管理办法,以规范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维护图书资料的行为。
    第九条  图书资产的报损报废和核销处理,由收藏使用单位专管人负责提出申报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并将申报计划报图书馆,图书馆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图书馆填写审核意见后,退回图书资料收藏使用单位;图书馆同意处置的,由图书馆填写处置及鉴定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