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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8本文来源:

    一、总则
    1.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规范管理,核算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是指除后勤实体等从事经营性质等业务活动部门以外的学校国有资产。因为这些部门在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前,已与学校签订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相关协议。
    3.对校外单位及校内经营单位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应实行有偿使用。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
    1.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必须在保证学校的正常办公、教学、科研任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
    2.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在未经学校许可情况下,私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租借、投资或提供有偿服务。
    3.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在学校授权实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单位应将有偿使用协议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以便核算国有资产效益。
    4.凡属学校建制的实验室、科研所,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备条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校内外社会性服务工作。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
    1.利用学校公共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出租、承包、培训等业务。
    2.利用学校公用设施对外服务收费。如运动场、学生活动中心、学术厅、会议室等。
    3.对外出租学校教学、实验、科研用仪器设备。
    4.实验室及科研所利用现有仪器设备、设施对外进行培训等业务。
    5.对外开展科学研究、实验、检测、计量、计算、分析、化验、诊断、鉴定、数据处理、微机培训、软件制作等技术服务。
    6.对外进行资料复制、录音、录像、放映。
    7.影视制作。
    8.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等。
    9.仪器设备调试、安装和维修等。
    10.实验装置、实验技术、实验设计的改进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
    11.其他需利用实验室场所、学校仪器设备开展的有偿性服务。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措施
    1.各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出租或转租。
    2.从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单位或人员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3.有偿使用协议书”的签订,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交纳有关费用。
    4.签订房屋有偿使用合同的期限,最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一般房屋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5.从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单位有告知使用人员爱护学校国有资产的义务,如有损坏,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6.无形资产进行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对外合作和技术入股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后,签订相关使用协议。
     五、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1.房屋对外出租类:
    房屋折旧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水电费+其他费用
    2.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出租使用类:
    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3.培训类:
    咨询费+管理费+材料费+场地使用费+仪器设备折旧费+水电费+其他费用
    4.综合服务类
    国有资产占用费+人力资源费
    5.各项费用细则如下:
    (1)房屋折旧费按建筑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2)场地使用费按8元/㎡/月计算。
    (3)材料费:根据购入价,按实际消耗计算、收费。
    (4)仪器设备折旧费:根据不同情况,每日按仪器设备值原价的1‰-3‰计算。
    (5)管理费:房屋、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劳务费、水电费、场地使用费总和的10%收取。
    (6)咨询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水电费单价
    (8)人力资源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其他费用:以条款中未列出的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计算。
    六、费用的收取
    1.各单位收取费用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缴费单,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费。
    2.根据费用的内容,将国有资产使用费列入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门账户,其他费用按规定列入相应账户。
    3.缴款单位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出示财务收据。
    七、附则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