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和财务行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地筹集、分配和使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努力为学院发展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主管计划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为学院的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经费来源,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年度预算,并对年度预算的执行进行过程控制和监督;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设置会计帐簿,组织会计核算,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学院财务收支情况;加强财务管理,对院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为学院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 院内所属二级财务机构, 执行学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的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学院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财会人员,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力量。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提高财务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学院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财会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定期接受专业继续教育。
第六条 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当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财经纪律,自觉地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院监审部门的审计监督。
院内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遵守财经纪律, 接受财务监督,支持财会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财务收支年度预算,是学院事业发展的重要计划。编制财务收支年度预算,应注重政策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正确测算收入来源,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 保证学院正常运转。
二、根据教育部办学条件针对教学行政用房、仪器设备、生师比、图书资料等项设定的要求,协调安排投入。
三、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保证重点。
四、积累资金,增强学院办学实力,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参照上年度决算情况,根据本年度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学院事业发展需求,编制《财务收支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学院审查通过后由院长签字批准上报,经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 财务收支年度预算,于上年10月份编制初步方案,经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查并下达收支预算指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编制年度实施预算及部门包干预算。
第十条 为保证年度财务收支年度预算切合实际,院内有关部门应于上年12月上旬将部门年度教学行政经费支出计划、招生计划、毕业生计划、职工增减计划、职工调资计划、临工计划、师资培训计划、科研计划、学生实习(见习)计划、设备购置计划、图书购置计划、大型维修计划、基建投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报计划财务处。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年度财务收支实施预算和部门年度经费支出计划,编制年度部门经费包干预算,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划拨。
第十二条 部门包干经费,分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正常经费,本着节约开支原则,以上年划拨数为基数,根据本年度收入状况和事业发展适当增减;专项经费,根据学院审批的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划拨,专项经费戴帽划拨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下列经费属于专项经费:
一. 设备购置经费、图书购置经费。
二. 基本建设投资及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维修、基础设施改造。
三. 师资培训、人才引进、职工继续教育经费。
四. 科研经费。
五. 招生就业经费。
六. 为完成特定任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收支出现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调整年度预算,需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或备案。未经批准,年度预算不得作任意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维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物资基础。
第二十条 学院收入主要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指国家财政按年度预算拨给学院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正常事业经费、专项(科研、设备、维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医疗、住房基金、失业保险)。财政补助收入是办学的主要经费来源。
二. 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事业收入,即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事业收入是办学的重要经费来源。包括:
(一) 教学收入,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杂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二) 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 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院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院的各项收入。
六. 其他收入,指由学院资源(设施、设备和无形资产)所带来的一切收入。包括合作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商业折扣、手续费及其他零星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开辟财源,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各项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守国家物价政策,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事业收入,按规定应缴财政专户的,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经财务部门授权,各部门不得收取、截留或挪用学院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等各项业务活动和投资所必须发生的资金耗费、损耗和投入。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正常经费支出,指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职工个人及家庭补助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部门自有经费支出。
正常经费支出按性质分为:
(一)教育事业经费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职工医疗经费支出,指按政策规定向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及提取公费医疗基金。
(三)离退休人员经费,指按政策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及提取的职工养老保险。
(四)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指按政策规定开支的职工失业保险金和学生助学金 。
(五)住房改革支出,指按政策规定开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投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及物资设备、图书资料、维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五条 支出原则是:
一、 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二、 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注重效益。
三、 专款专用,效益追踪。
四、 真实、合理、合规、合法。
第二十六条 发生支出,必须取得真实、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遵守财经纪律。院内各部门未经学院批准或商得财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制定奖励、补贴、津贴及其他定额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十条 部门包干经费,不得开支招待费及超出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未列入年度支出预算或未批准调整的年度支出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一切收支均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会计岗位,应按照互相牵制、互相制约的原则设置,银行印鉴应由多人监管,加强内部监控。
第三十四条 严禁部门私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 实行院内二次效益分配的资金,不得以领代支。发放个人的,部门应编制《部门个人效益分配表》,财务部门凭表发放。部门留作开展集体公益活动部分,应凭据报销。
第三十六条 应上缴学院的一切收入,应及时上缴,严禁部门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
第三十七条 财务资金的内部调动,应经领导批准,会计、出纳人员不得自行调动资金。
第六章 预付及应收帐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 预付及应收帐款是指学院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其他业务活动等应收取的款项,或职工因公出差、进修或办理其他业务等预支的款项,或按照购货、劳务合同、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施工企业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预付及应收帐款是学院的流动资产和债权,对预付及应收帐款应进行专项管理,定期进行清理和催收。
第四十条 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其他业务等应收取的款项,由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其他业务的部门负责催收,按规定上缴学院。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公出差、进修或办理其他业务等预支款项或按照购货、劳务合同、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施工企业的款项,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职工因公出差预支差旅费和一般公务活动预支款项 ,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 职工进修、学历培训等预支学费、培训费、答辩费、往返旅费,由人事处按学院有关规定审批。
三. 职工因病住院,一般不预支住院医疗费。确因家庭困难需要预支,凭住院证明,由校医院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
四. 根据合同规定预付基建工程款和大型维修工程款,凭工程合同及工程进度表, 由院长审批。
五. 其他预付款项,凭有关文件、通知、批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办理。
六. 学生不得向学院借款。但确遇非常情况,必须向学院借款的,由班主任老师或系领导指定人员以本人名义办理借款手续,系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批。经办借款的人员负责借款的归还。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院所有或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和存货等。
第四十五条 每月应定期清理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定期清查盘点库存存货,做到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查明原因,经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规定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帐,从资金形态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国资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和资产卡片,从实物形态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卡物相符。
第四十八条 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等国资部门调配和管理,后勤部门协助;设备仪器由国资部门调配和管理;图书由图书馆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投资、变更,由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决定。购建固定资产,一般应按申报、立项、设计规划、可研论证、投资概(预)算、招标投标、签定合同、施工或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办理竣工决算或财务决(结)算、资产交付使用等程序实施。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 ,由使用部门申请,国资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由使用部门申请,国资部门会同审计、财务、使用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签定,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房屋、建筑物拆除或大型改造,由房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学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固定资产转让、无偿调拨,由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决定。
固定资产报废的残值及变价收入扣除相应费用以后,按规定转入修购基金。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无形资产属学院所有,院内各部门和个人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使用。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由学院统一规划和管理。院内所属部门未经学院同意或授权,不得将学院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指学院向银行、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和院内职工个人的合法融资、借款。对外融资、借款,由财务部门筹划、实施和管理。院内所属部门未经学院同意或授权,不得对外举债。
应付及暂存款,指根据合同或其他约定应付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供货款、工程款、劳务报酬、各种抵押质押金等款项以及待查明原因的各种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年度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种款项和学生集中交纳的应由学生个人承担的予以多退少补的各种专项费用。各种代管款项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私分。
第五十四条 对各种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分别管理、定期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偿还、支付或处理,尽量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算了结。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学生奖贷基金、职工住房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五十六条 专用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标准提取,专项管理;按照政策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五十七条 专用基金的收支纳入年度财务收支年度预算。
第十章 票证管理
第五十八条 票证是办理收付款的重要凭据。本款票证,是指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定额发票、空白发票或空白收据、银行空白支票、院内内部往来结算空白收据等。
第五十九条 应税收入,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定额发票;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学院与外单位结算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学院与院内职工个人经济往来结算或其他内部经济往来结算,使用院内内部结算收据。
第六十条 票证的购买、印制、制作,领用,签发,缴销,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票证应按种类、编号、数量、金额登记,专人保管。
第六十一条 院内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领取,缴销票据,经办人员应在领销登记簿上签字,交款收据号码,应在登记簿备注拦内注明。
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合同,指学院与社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六十三条 需签定合同的设备物资、基建工程、大型维修、教材采购、图书采购、学生公寓用品及军训服装采购等,应是列入学院年度支出年度预算的项目,或经学院批准已列入年度支出调整年度预算的项目。
第六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院内进行的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以及询价等方式确定的采购单位,应制作相应的会议记录,载明采购项目、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标人员签名等基本事项,并和合同一起作为财务开支经费的依据,存入财务档案。
院内进行的上述活动应有监审部门、财务部门参加。
重大事项的合同谈判应有学院法律顾问参加,合同签定前应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控制年度财务收支年度预算,规范院内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稽核制度,以对院内经济活动实行有效地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指参与重要设备物资采购、基建项目投资、大型维修等支出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概算、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事中监督:指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及投资变化等情况,控制投资成本,参与质量验收等。事后监督:指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估分析。
第六十七条 财会人员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行使财务监督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或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制止或拒绝办理,有权向学院领导、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分析说明书。财务分析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经费自给率、支出结构比率、资产负债率,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 其 它
第七十条 院内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开设银行帐户;所属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从事财务活动。
第七十一条 承担全院性服务工作的部门(如:复印、打印、汽车、公用物资库房等)、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应严格进行成本核算。
第七十二条 院内部门之间的经费往来,通过经费指标划转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除独立核算单位外)结算, 学院不报销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和发票。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