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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7本文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保障和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监督学校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条 教代会建立行使权利的民主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报告、方案、制度、办法等事项(以下统称文件),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

(二)上述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文件,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文件草案发至教代会各代表团,各代表团要在教代会召开期间或会前认真组织本团代表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意见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文件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文件大会审议稿;

(三)大会决议如需由教代会表决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大会审议稿,除需报学校党委同意外,还要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同意后才能提交大会表决通过或决定。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吸收采纳。

(一)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督。

(二)学校在讨论涉及学校重大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参加。

(三)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及代表或其他教职工及教职工群体通报学校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与我校建立了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均可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的人数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10%,也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5%。教代会代表的人数及其名额分配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代表的选举以二级学院或部门工会为单位,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赞成票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代表以选举单位(人数较少的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三条 代表的构成,要有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教代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四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四年(与学校干部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有民主法制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威信。对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代表,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及时依照规定程序撤换和补选: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调离本校不能履职的;

(四)到龄退休不能履职的;

(五)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撤换和补选的结果应及时上报学校工会,经批准后确认。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决定,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积极投身教学科研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代会制度,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积极支持教代会的活动。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组织广大教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行政开展工作。

代表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代表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一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推迟召开大会或召开专题教代会。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九条,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根据议题,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基础上,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并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表决方式可为鼓掌通过、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具体采用方式要根据表决议题的实际,由大会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凡教代会进行选举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的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大会主席团实行任期制,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一)成立提案工作、职工生活福利、工会经费审查、干部民主评议、女职工工作等专门委员会。

(二)各专门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其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确认。

(三)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开展工作由校工会协调。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代会(或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学校要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情况,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内列支,保障教代会各项工作运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负责教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及其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经党委批准后,组织召开教代会;

2、教代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组织教代会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开展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教代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每届任期内代表的培训面应达到90%以上;

5、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并与学校行政沟通,共同协调做好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6、教代会闭会期间,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内容是: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民主管理及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7、指导各二级工会组织。

8、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九条 校内以各二级工会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80人以上的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代会制度与教职工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是各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在各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工作,由各二级工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其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处级干部,可以提出批评帮助、奖励任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帮助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与本单位行政领导民主协商工作,建立双向沟通的机制。对于本单位做出决定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代表是各二级单位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三十三条 二级工会是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规定如需修改,由学校工会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经教代会团长联席会研究决定,提交代表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