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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14-10-28本文来源:

 

序  言

    四川文理学院老区(南坝校区)办学历史缘起清末达县龙山书院。1976年开始举办高等教育,时称达县师范学院。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纳入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列,相继更名为达县师范专科学校、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定名四川文理学院。
    为明确学校办学宗旨和法律地位,规范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四川文理学院,中文简写:川文理;英文名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英文缩写:SASU。学校注册网址:http:// www.sasu.edu.cn。
     第二条  学校办学地点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设两个校区,南坝校区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坝路400号,莲湖校区地址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519号。邮政编码:635002。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面向生产、管理和基础教育第一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秉承“质量兴校、科研强校、人才立校、特色名校”的办学理念,弘扬“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的办学精神,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努力创建办学质量优良、地域特色鲜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校党委会审议,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或调整办学场所。

第二章  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专科教育,积极申办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拓展中外合作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调整办学层次,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设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法学、史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9个学科门类,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校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优化结构,促进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生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为促进社会进步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
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合作)办学,学位授予按照合作协议或书面约定实施。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依照法律法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公益性;
    (二)依法纠正学校不当的办学行为,并予以处罚和调整;
    (三)选拔、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学校领导班子;
    (四)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并进行考核;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及公共资源,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基本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稳步增长,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
    (二)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三)支持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招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学校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四)支持学校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源支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向学校党代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施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和维护安全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研究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党委委员根据学校工作分工,对党委负责。
    第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是学校党委处理党务日常工作、对有关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书记办公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等组成,其他党委委员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其他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事项决定。
    第十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有关工作。校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三)拟订校内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遇有紧急突发情况,如有必要可采取紧急措施禁止他人进入校园、暂停教学和其他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按议事规则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其他校领导、校办公室负责人等组成。根据会议议题,由校长决定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三)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并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其有关决议和提案。
    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讨论章程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五)审议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代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学院(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按教职工比例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必须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选举与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级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及修改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学生社团联合会;
    (六)审议或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校学生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内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的优秀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二十五人左右,其中须包含一定数量的不担任党政职务的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推荐或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推选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和审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学科设置与调整方案;
    (二)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三)评审或推荐科研项目,评定学术研究成果价值,审查与学术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受理并仲裁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校长)委托,对与学术相关的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开会,所议事项必须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人数为二十五人左右,每届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工作;
    (三)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设置与调整等相关事项;
    (四)对学位授予中的争议进行裁决;
    (五)审定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副)处长、高教研究所所长和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关心热爱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专家组成,委员由二级学院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指导与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经费预算、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和专业评估;
    (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审定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构建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指导教学评估;
    (五)审议教学成果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推荐和评审教学成果奖;
    (六)指导教材建设规划,审议教材选用评价办法和自编教材立项等;
    (七)审议学校教师岗位任职条件和教师职称评审中有关教学方面的事项;
    (八)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二级学院院长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或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兼顾学科平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评议、评审和推荐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依照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六章  二级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体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
    学院下可设系、部、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及其所属的系、部、所、中心等。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提出本院内部机构设置建议,依照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教育、管理学院教职工和学生;
    (四)提出本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七)制定和实施本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分党委或总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指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负责本院安全稳定工作。
    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院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授权,对本院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院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五)负责本院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
    (六)负责本院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设院长一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书记、院长分别主持党务和行政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决定本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绩效工资分配、教职工和学生奖励与处分等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党委(总支)、行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列席会议。
    党务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安全稳定、奖励与处分等方面议题由书记主持;教学与科研、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绩效工资分配、行政管理等方面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同类组织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本院教职工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活动,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公平使用学校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等待遇;
    (五)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获得答复与处理;
    (六)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聘岗位的工作;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
    (二)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指导与继续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绩优酬、适当向教学第一线和高层次人才倾斜、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并随学校事业发展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评先评优和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服务离退休人员。

第八章  学生、学员和校友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正式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跨院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合法的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八)获得职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九)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和心理救助;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偿还助学贷款;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探索自由。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校授权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社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七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连续学习半年以上,毕业、肄业、结业的学生和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学校名誉学位获得者;经校友会批准,获得四川文理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学校的名片,代表学校的声誉和形象。校友应当珍视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并努力提升学校整体形象。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倡导有能力的校友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筹措资金、捐赠物品、提供毕业生就业机会、宣传学校形象、提升学校社会声誉等。
    对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列入校史纪念。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四川文理学院校友总会”,会长由校长担任。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搭建交流平台,增进校友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第九章  人才培养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学为中心,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各项工作须服务和服从于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十三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育教学基本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五条  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训、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视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利用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作对象须是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学校根据成本核算,自主调整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相关费用,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专科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研究生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合作办学的修业年限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依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章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研究,鼓励群体攻关,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和服务机构,建立相应激励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和创新团队,加强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培养,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
    第八十三条  学校大力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研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学术研究,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是学校主办的学术公开刊物,在坚持为师生服务、为学术发展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成果宣传,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学术声誉,扩大学术影响。
    第八十六条  学校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服务工作,积极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合作,加强地域文化、特色领域及特色项目研究,形成有地域特色的研究成果,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实体共建、合作研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坚持产学研结合,增强科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八十八条  学校发挥文化育人和文化辐射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推动地方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经营收入、教育科技服务收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用于学校办学活动,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九十条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筹安排、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财务预决算制度和内部监督审计制度,健全财务依法公开与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二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建设,重点保证教学投入,优化育人环境,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九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置。
    第九十四条  学校维护名称权、名誉权及其他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第九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协调,勤俭办学。
    第九十六条  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接受学校监管的管理体制,坚持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服务的宗旨,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二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博文大理,厚德笃行。意指学校坚持“大文大理”,既重视人文素养教育,又重视科学精神培育,努力培养学识广博、文理通融、厚德载物、慎言笃行的优秀人才。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红底白字,由内外两个圆组成。外圆环部分上方为学校中文名,下方为学校英文名。内圆图案取自国家级重点保护文物、巴渠文化代表——渠县汉阙上的朱雀图案,该图案既是校名英文ARTS、SCIENCE首字母“A、S”的变形笔划,又是字母“S”和汉字“川”的组合。朱雀上方的圆点象征学校乃川东一颗闪耀的明珠,下方“1976”字样,代表学校举办高等教育的初始时间。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旗正面上方为学校校徽,下方为中文校名,可采用红底黄字或红底白字,长方形,尺寸视情况而定。
    第一百条  学校校歌:四川文理学院校歌。
    第一百〇一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公历3月5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〇二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后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本章程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104条之规定进行。
    第一百〇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〇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一百〇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